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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项医疗政策和规定
     
 

  一、床位费规定:三级甲医院(人民医院):一般人员24元/日,普通医院20元/日,:三级甲医院(人民医院):保健干部局级84元/日,普通医院80元/日,三级甲医院(人民医院):副部级(含老红军)104元/日。

  二、根据京卫字(1998)4号文件规定,在检查、治疗项目中单项费用超过500元、一次性、进口医用材料,公费医疗只报销所发生的费用的50%(包括保健干部及离退休干部)。

  三、退休干部住院费个人负担5%,门诊费负担10%。

  四、根据《京劳社医发(2000)90号文件》精神,各种出诊费、急救车费、检查治疗加急费、点名手术附加费、手术加台费、特需病房费、院内外会诊费等费用公费医疗一律不予报销。

  五、北京市卫生局规定安装进口心脏起搏器,双通道只报国产件最高价16000元,单通道报13000元(包括全体离休人员),进口心脏支架离休干部报销100%,退休人员报销50%;进口人工关节报销50%(包括全体离休人员)、白内障置换的进口人工晶体报销国产人工晶体的最高价668元(包括全体离休人员)。

  六、经部机关相关司局研究议定,在机关医疗体制改革前,部机关在执行以上规定的基础上,对离休干部和保健医疗干部给予部分补助:即凡离休干部和享受保健医疗的退休干部,使用进口器官或材料的自费部分,如:安装进口心脏起搏器,进口人工关节,进口人工心脏瓣膜、进口支架等,凡自费超过3000元以上的部分,报告局里后再补助50%。

离退休干部局

 
  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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